马玉涛律师,北京公司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核心内容:并购是企业的高级经济活动行为,反并购是并购的逆操作行为。并购一般可分为救援式并购、协作式并购、争夺式并购和袭击式并购四种型态。在本文中,的将为您介绍上市公司反并购的信息披露问题,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并购即;兼并与收购;,是企业的高级经济活动行为,包含有主动的兼并收购其它企业的行为和被动的被其它企业兼并收购的行为。从理论上讲,并购一般可分为救援式并购、协作式并购、争夺式并购和袭击式并购四种型态。目标企业的反并购主要防御的是后两种类型的并购。
一、反并购前制定反并购策略的信息披露
主要涉及制定反并购防御策略时涉及的有关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信息披露。根据现有的监管规定,需在有关会议召开后两个工作日内在证券交易所申请信息披露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及其它有关监管条例中规定的在反并购策略中涉及的股权改变、决策权变更、公司章程等重要制度修改等重大事项。
二、并购发生时及反并购阻击阶段涉及的信息披露
主要是根据有关上市公司并购信息披露法规条款的要求,在发现恶意并购迹象时,公司为此发布的临时公告。现有证监机构要求上市公司知悉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主要内容有:1、公司股价发生异动;2、公司得到股东增持股份超过5%的通知;3、股东在持股比例超过5%后每增减2%比例;4、股东增持股份超过30%的总股本;5、公司采取的措施有关股价敏感性;6、其他有关公司并购过程中的影响股价的消息。
三、反并购后期有关信息披露
反并购后期的信息披露主要为有关并购结果的消息,同样需要在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内上报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包括:1、反并购成功,并购方减持或转让股份的信息;2、反并购失败,并购方并购成功的信息。
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随着经济实力的不断扩大,很有可能是会对有关的企业进行并购,那么在这个时候我们就需要知道如果是高溢价并购的话,在财物方面,会存在哪些风险,这个是需要我们进行了解的,接下来就和一同来了解高溢价并购的财物风险范围。
一、高溢价并购的财物风险范围
相对PE比率;
主并企业主营利润比率;
预计并购前后EPS变化的百分比;
预计并购前后现金流比率。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高溢价并购的财物风险范围以及有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风险是有一定的范围,这个在高溢价并购当中也是,如果存在一定的风险,特别是财物上的,也会有一定的范围。如果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大家咨询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