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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程序及监管 公司收购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2021年5月18日  北京公司律师   http://www.bjgslvs.com/

  马玉涛律师,北京公司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程序及监管

  核心内容:外资并购上市公司,是指境外投资者采用各种有效方式,直接或间接兼并、合并或收购在我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在本文中,的将讨论外资并购的政策演变、监管、法律途径及相关法律问题,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本文中境外投资者概念为广义的,不仅包括境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也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即三资企业、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等。


  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方式


  外资并购可以通过直接并购或间接并购等多种方式进行。直接并购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通过协议收购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而直接控制上市公司;通过向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要约收购上市公司;对于我国证券市场上少部分"三无"概念股,通过QFII直接收购上市公司流通股以达到控制上市公司目的;上市公司向外资定向增发B股以达到控股目的;外资通过换股的方式直接并购上市公司;上述几种方式的混合。


  上述外资并购方式中,最具有普遍意义的是协议收购。在此我们将对协议收购及协议收购所触发的全面要约收购的法律程序及监管问题进行一下探讨。


  协议收购的法律程序


  按照我们的理解,外资协议收购上市公司的法律程序大致为:


  1、外资收购方与股权出让方各自的权力机关审议并通过协议收购方案。


  2、外资收购方与股权出让方在各自获得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审议通过及授权后,应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


  3、履行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义务,收购人应当在达成收购协议的次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对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做出提示性公告。中国证监会在收到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后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4、被收购的上市公司收到收购人的通知后,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收购事项,并按照《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的要求公告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收购事项的通知。董事会需要就收购事宜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在参与形成董事会意见的同时,还应当单独发表意见。


  5、收购人就外资并购中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及企业性质变更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公司收购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公司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对其他的公司进行收购的,但是会需要制定一定的收购方案,这个与公司的合并分立是不一样的,那么公司的经济实力或是能力是这样的话,是可以对其他的公司进行收购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会有什么样的风险呢接下来就跟随一同来了解公司收购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一、公司收购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1、信息不对称引发的法律风险


指交易双方在并购前隐瞒一些不利因素,待并购完成后给对方或目标公司造成不利后果。


  现实中比较多的是被收购一方隐瞒一些影响交易谈判和价格的不利信息,比如对外担保、对外债务、应收账款实际无法收回等,等完成并购后,给目标公司埋下巨大潜伏债务,使得并购公司代价惨重。


  2、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风险


  作为为并购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律师要注意使并购中尽量不要违反法律规定,这突出的表现在信息披露、强制收购、程序合法、一致行动等方面导致收购失败。如在上市公司收购中,董事会没有就收购事宜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发表意见,或者独立董事没有单独发表意见,导致程序不合法。


  3、反收购风险


  由于有些并购并不是两相情愿,目标公司在面临敌意收购时,为了争夺公司控制权,董事会必然会采取一些反并购措施。有些反收购措施带有严重的自残性,过分关注管理层的利益,有的与法律冲突,在很大程度上危害了本公司股东的利益,导致并购两败俱伤。


  4、认清并购可能产生的纠纷,分析其法律风险


  公司并购产生的纠纷主要有:产权不明、主体不具备资格导致的纠纷;行政干预纠纷;利用并购进行欺诈的纠纷;员工安置纠纷等。


  二、公司收购法律流程


  谈判并购交易的谈判的焦点问题是并购的价格和并购条件,包括:并购的总价格、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交易保护、损害赔偿、并购后的人事安排、税负等等。双方通过谈判就主要方面取得一致意见后,一般会签订一份《并购意向书》。《并购意向书》大致包含以下内容:并购方式、并购价格、是否需要卖方股东会批准、卖方希望买方采用的支付方式、是否需要政府的行政许可、并购履行的主要条件,等等。此外,双方还会在《并购意向书》中约定意向书的效力,可能会包括如下条款:排他协商条款、提供资料及信息条款、保密条款、锁定条款、费用分担条款、终止条款。


  三、公司收购购买形式


  国外企业收购的程序或渠道是非单一性的,基本上可概括为间接收购和直接收购。


  间接收购指购买者并不向被购方直接提出购买的要求,而是在证券市场比高于股市价格水平的价格大量收购一家公司的普通股票,达到控制该公司的目的,其结果可能会引起公司间的激烈对抗;或者是利用一家公司的股价下跌之机,大量买进该公司的普通股,达到控制该公司的目的。


  直接收购是指收购者直接向一家公司提出拥有所有权的要求。如果是部分所有权要求,该公司可能会允许购买者取得增加发行的新股票;若是全部所有权的要求,则可由双方共同磋商,在兼顾共同利益的基础上确定所有权转让的条件和形式。在直接收购中,被收购方还可能出于某种原因主动提出邀请。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公司收购的法律风险有哪些以及相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我们实施一定的行为,在某些时候是会发生法律效力的,也是因为这样,我们也会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对于公司收购这一行为也是如此。这是为您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来源: 北京公司律师  Tags: 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程序及监管,公司收购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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