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玉涛律师,北京公司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分立公告
女士/先生/公司:
a公司拟分立为a公司和b公司,已于年月日获得公司股东会同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a公司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继。经协商,a公司债务由a公司承担,债务由b公司承担。本公司债权人可自年月日起九十日内提出异议。
本公司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公司分立将按照法定程序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联系方式:
a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相关知识:公司分立有两种基本方式
1、新设分立。即将原律主体资格消而新设两个及以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
2、派生分立。即原公司法律主体仍存在,但将其部分业务划出去另设一个新公司。
派生分立方式,本公司继续存在但减少。原股东在本公司、新公司的股权比例可以不变。在实践中,总公司为了实现资产扩张,降低投资风险,往往把其分公司改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此时总公司亦转化为母公司。母公司仅以其投资额为限对新设子公司债务负有限。
为防止企业借合并或者分立转移债务、逃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因此,当事人分立后,不仅原有的一切债权债务依法由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而且原有的财产所有权、经营权、知识产权等也都转移给分立后的企业。如未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则分立后的各法人对原债务承担连带,具体数额根据分立时的财产分配情况及分立后各法人的注册资金数额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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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可以采取的两种方式是什么
公司的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1.吸收合并又称存续合并,它是指通过将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的方式而进行公司合并的一种法律行为。并入的公司解散,其法人资格消失。接受合并的公司继续存在,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以消灭各自的法人资格为前提而合并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其合并结果,原有公司的法人资格均告消灭。新组建公司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取得法人资格。
看完本文之后,大家对于这个问题都清楚了吧,在实际中对于公司进行合并的时候就要采取这两种方式之一。这是很常见的问题,我们可以做好仔细的了解就能知道具体的规定。如果您有其他相关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
来源: 北京公司律师 Tags: 公司分立公告怎么写,公司合并可以采取的两种方式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