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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规制原则浅论 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意向书样本

2021年4月6日  北京公司律师   http://www.bjgslvs.com/

  马玉涛律师,北京公司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上市公司收购规制原则浅论

;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公开收购股份有限公司已经依法发行上市的股份,以达到对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或兼并的目的的行为。它是各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现象。为全面规范上市公司收购的行为,各国都制定有关法律对其加以调整,1968年英国的《伦敦城收购与合并守则》和美国的《威廉姆斯法》。


;  纵观各国有关立法,尽管其形式各异,但其宗旨却基本一致,即主要通过对要约人与目标公司管理部门的规范,来保护目标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以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由这一宗旨衍生出如下基本的有关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制原则:确保目标公司股东待遇平等原则,信息公开原则,确保目标公司经营者忠于股东利益原则等原则。我国《证券法》用专章对上市公司收购加以规制,虽顺应了世界潮流,但仍失简陋,缺乏可操作性。笔者拟从国际通行的有关上市公司收购的基本规制原则入手,阐述《证券法》在各方面的不足,并给未来的配套立法提供借鉴。


  一、确保目标公司股东待遇平等原则


  这是直接体现上市公司收购法的立法宗旨的一项根本性规制原则。我国《证券法》效法美国、日本等国的作法,虽然没有把这条核心原则明文加以阐述,但却将其要求体现在具体的规定之中。


  归纳起来,确保目标公司股东平等待遇原则的要求是:在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目标公司所有股票持有人均须获得公平待遇,而无论股东所持股票所占公司股份总额的大小。具体可化为三个规则:


  全体持有人规则,即要约人应向目标公司某类股份的全体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如我国《证券法》第81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有的国家,如《英国收购准则》第14条还规定,如果目标公司有不同类别股份的,则对不同类别的股份应作出条件类似的要约。


  按比例接纳规则,即收购要约人要约收购股份的总数低于受要约人全体所接受要约的总数时,要约人应按比例从所有接受要约人中购买该股份,而不论受要约人接受要约的时间先后。遗憾的是,我国《证券法》缺乏这一在发生部分要约收购情况下对中小股东的实质性保护条款。


  最好价格规则。这一规则是目标公司股东待遇平等原则的延伸和细化。它要求在要约有效期内,要约人变更要约条件,提高要约价格的,则要约人应向所有受要约人提供变更后的条件,不论其是否在该变更前已接受了要约。我国《证券法》也缺乏这一条款,为收购者与目标公司大股东勾结歧视中小股东留下余地。


  总之,以;确保目标公司股东待遇平等原则;及由其派生的三个规则:全体持有人规则、按比例接纳规则和最好价格规则来考察,我国《证券法》在这方面的不足有三。


  首先是当发生部分要约收购的情况下,缺乏对中小股东实质性保护的;按比例收购;条款,建议在有关的配套立法中应当补充如下条款:;当受要约人承诺售出的股票数量超过收购要约人计划收购的股票数量时,收购要约人必须按比例从所有承诺人中购买。;


  其次,缺乏最高价格条款,这为收购者歧视目标公司中小股东留下余地。为防止收购者在发起公开要约收购之前与目标公司的大股东串通,以较高的价格购买大股东持有的股份,然后,再以较低的价格发出收购要约,建议未来的配套立法中增加一条:;公司要约收购的价格不得低于要约发出前一年内收购者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份的最高价;;


  最后,缺乏对收购失败后行为的规制条款。所谓收购失败是指:如果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要持有的普通股未达到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总数的50%,即为失败。这时收购要约人可以发出新的收购要约,开始新的一轮收购程序。根据英国的管理经验,如果公司收购失败以后频繁地发生收购与反收购,势必危及市场的稳定与秩序,诱发证券欺诈与过度投机,所谓保护股东利益的立法宗旨就难以实现。因此,建议未来的立法中增设如下条款:;收购失败以后,收购要约人可以发出新的收购要约,开始新的一轮收购程序,如果收购要约人未能发出新的收购要约,其以后每年购买的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不得超过该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总数的5%。;






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意向书样本

  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意向书怎么写股权收购意向书的内容主要包括股权收购方和转让方的基本信息、股权转让的缘由、目标公司概况、收购标的、收购价格、方式、尽职调查、保障条款、保密条款和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等内容,下面就由在本文介绍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意向书的范本。


  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意向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已就乙方持有的有限公司100%股权的相关收购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股权收购意向:


  一、鉴于:


  1、甲方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组建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目标公司系合法存续的企业。乙方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持有目标公司100%的股权。


  2、甲方拟向乙方收购乙方合法持有的目标公司100%股权,甲方拟受让该目标股权并成为目标公司新的股东。


  二、目标公司概况


  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是由乙方独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为矿产品经销;汽车运输。


  三、收购标的


  甲方的收购标的为乙方拥有的目标公司其中80%的股权以及目标公司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权益等全部财产信息。


  四、收购价格、方式


  1、收购价格:甲乙双方初步商定收购价格为人民币,最终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后的目标股权净资产为基础确定最终收购价格。


  2、收购方式:甲、乙双方均同意,甲方将以现金方式和/或方式一次性于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日内全额支付完毕。


  或者:甲、乙双方均同意,甲方将以现金方式和/或方式分期完成收购,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日内,甲方应至少首先向乙方人民币元,具体在尽职调查完毕后,由《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


  五、尽职调查


  1、在本意向书签署后,甲方安排其工作人员或委托律师对目标公司的资产、负债、或有负债、重大合同、诉讼、仲裁事项等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对此,乙方应予以充分的配合与协助,并促使目标公司亦予以充分的配合与协助。


  2、如果在尽职调查中,甲方发现存在对本意向书项下的交易有任何实质影响的任何事实,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列明具体事项及其性质,甲、乙双方应当开会讨论并尽其努力善意地解决该事项。若在甲方上述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日内,乙方和/或目标公司不能解决该事项至甲方满意的程度,甲方可于上述书面通知发出满日后,以给予乙方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意向。


  六、保障条款


  1、甲方承诺如下:


  甲方已完成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工作,未发现存在对本次交易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实时,应于日内与乙方进入《股权转让合同》的实质性谈判,并最迟于年月日前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合同》;


  确保甲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收购目标股权议案。


  甲方拥有订立和履行该意向书所需的权利,并保证本意向书能够对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该意向书已经获得一切必需的授权,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代表已经获得授权签署本协议,并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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