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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清算的方式 公司清算不当 股东有责任

2020年11月16日  北京公司律师   http://www.bjgslvs.com/

  马玉涛律师,北京公司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公司解散清算的方式

  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因分立合并导致解散的公司,需要经历公司清算。公司清算的方式一般包括三个,分别是自行清算方式、强制清算方式和破产清算方式。下面由在本文整理介绍相关内容。


  1、 自行清算方式


  又称普通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由自己组织清算机构进行的清算。


  自行清算依赖于股东和清算义务人的诚信和公司资产足以清偿债务,任一主体阻碍清算,自行清算都难以维持下去,即需要通过强制清算解决。


  公司章程规定的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而解散;股东申请人民法院解散等四种情形构成。由于强制解散和强制清算程序属于两个不同的诉讼程序和案由,需要适格主体分别提起。


  所以在股东申请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后,公司仍然可以组织自行清算。自行清算由股东自行进行,债权人一般并不介入,法院只起消极监督作用,这种监督在现行法律下只对有争议的债权有确认的作用。当然事后监督无处不在,当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在最高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九种可对清算组、股东、董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清算组成员寻求赔偿。所以公司自行清算这种公司自治清理制度虽然赋予了清算成员非常大的自由空间,但相反由于相应程序无人民法院的裁决确定,要求更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


  2、 强制清算方式


  又称法定清算或特别清算,是指普通清算程序开始后,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而转入特别清算程序的清算。特别清算在普通清算程序启动后,不能正常进行时才可由公权利介入进行强制清算。


  强制清算由债权人或股东申请启动,债权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或债权人依照《公司法》司法解释第7条2款未提起清算申请的,公司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强制清算是以债权人或股东为主体启动的清算程序。强制清算的法定性在于,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指定并更换、对债权的确认、对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经人民法院确认。


  3、 破产清算方式


  破产清算,是指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依照破产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清算。破产清算是法院以裁定方式作出的认定债务人已经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应当依照破产程序进行的清算。


  破产清算完全由公权利介入,破产条件的具备需要法院审查确定,破产清算的程序也需要人民法院全程监督。管理人指定的法定性、债权人会议积极参与制度、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重整机制等均是破产清算有别于一般清算之处。


  同时由于清算目的不同,破产清算过多关注的是债权人债权是否得到了公平的清偿,而一般清算则过多关注终止公司法人资格问题,只在发现公司资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即转入破产清算程序。一般清算在程序和处理上与破产清算的操作模式互有借鉴意义,除具有剩余财产内容外,破产清算与一般清算有异曲同工之处。本文不过多赘述破产清算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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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不当 股东有责任

  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是公司的法定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清算的最后关头,若不好好履行清算义务,那么连带将随之而来。


  1. 清算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在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


  案例速递


  被告胡某、陈某为甲公司股东,各占50%股权。2003年,甲公司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并责令限期进行清算。但被告胡某、陈某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甲公司2002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显示当时公司资产总计为50万元。


  2010年,8月,乙公司以胡某、陈某滥用股东权利、逃避债务,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甲公司资产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资产灭失致其债权无法实现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


  法院认定


  甲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股东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开始清算。胡某、陈某作为甲公司的股东,在吊销营业执照后一直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公司2002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上所载明的50万元公司资产的灭失系甲公司正常经营损失,故认定由于两被告未及时对公司进行清算导致乙公司债权无法实现,判令两位被告赔偿乙公司货款损失、逾期付款违约金损失及利息损失。


  实务评析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及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了公司在特定情形下应当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注销,逾期成立清算组,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都可能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需要注意的是,此情形下,若公司财产损失与清算义务人的逾期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清算义务人无需承担赔偿。


  2. 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承担连带赔偿


  案例速递


  被告为甲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1999年,原告承建被告的厂房,工程款总计50万元,2000年工程完工后,被告向原告支付20万工程款,剩余款项一直拖欠。


  2009年12月,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后,因管理人未能提供甲公司财务资料,审计人员无法对财务报表发表意见,人民法院据此于2010年11月裁定驳回了甲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另外,2010年11月15日,被告将所持有的甲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案外第三人。


  法院认定


  首先,被告作为甲公司的股东,在甲公司破产清算时是当然的清算义务人,其有义务提供名城公司的财务账册、会计凭证、重要文件等相关资料,因其怠于履行义务,未提供相关财务账册及凭证,导致法院无法对名城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原告依法有权主张被告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其次,有限公司股东在依法对公司债务负有连带清偿的情况下,将公司股权转让给他人,并不能免除其本身对公司债务应当承担的连带清偿。


  实务评析


  公司应当注意规范经营,股东更需要注意依法保存公司经营相关的财务账册、会计凭证等资料。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有义务提供相关财务账册及凭证,无法提供将有可能被认定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被判定与公司承担连带。同时,股权转让亦不能免除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连带清偿。


  3. 清算义务人恶意处置公司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


  案例速递


  甲公司拖欠乙公司170万元的货款,法院判决后,甲公司人去楼空,法院未能执行。在执行期间,乙公司申请甲公司破产,虽然法院多次要求甲公司提供全部账务资料,但是甲公司一直不能全部提供,并且存在账外账,法院以此驳回了乙公司的破产申请。为追讨欠款,乙公司起诉甲公司的股东李某和王某。


  法院认定


  在股东的操纵下,甲公司存在大量的账外账,股东在清算时无法提供完整的账册,公司无法清算,使公司的财产游离在正常监管之外,随时有贬损或者转移变卖的可能,必然伤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公司的股东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


  实务评析


  在公司面临困境时,有些股东企图以股东有限作为挡箭牌,通过转移、赠与、低价贱卖、或者低价抵债等方式恶意处置公司的财产,降损公司的偿债能力,使公司的债权人利益受损,此为法律所禁止,一旦有恶意处置财产的行为,股东都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


  4. 清算义务人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的,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


  案例速递


  金某、徐某2003年投资设立了甲公司,股权比例分别为80%和20%。2007年该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50万。2008年,甲公司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并递交虚假清算报告,清算报告称公司不存在债务,固定资产净值201万元。金某和徐某对剩余资产按股权比例分红。登记机关核准注销。


  乙公司向法院起诉金某和徐某,要求偿还150万元。


  法院认定


  金某、徐某作为甲公司股东和清算组主要成员,未对公司债务予以清偿,即分配公司剩余资产,并将公司予以注销,显然未尽依法清算的职责,且其分配获得的资产超过了本案债务,其按财产占有份额对乙公司未获清偿的150万元债务承担相应赔偿。


  实务评析


  编制虚假清算材料,逃避债务,使清算过程流于形式,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为法律明文禁止,因此,即使被;合法;注销,股东仍需要对此承担。






来源: 北京公司律师  Tags: 公司解散清算的方式,公司清算不当 股东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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