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玉涛律师,北京公司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债务人核对以下情况:
债权的真实性;
债权在债务人不能偿还的到期债务中所占的比例;一般要提供报表等财务资料。
债务人是否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告知债权人先行提起民事诉讼。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破产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补充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更正、补充。按期更正、补充材料的,人民法院自收到更正补充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未按期更正、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