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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的条件有哪些 股权出资纠纷的管辖法院

2020年8月16日  北京公司律师   http://www.bjgslvs.com/

  马玉涛律师,北京公司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股票发行的条件有哪些

  当公司达到一定的条件以后,是可以发行股票的,只是对于股权发行来说,不同性质的公司对于股票的发行,可能还是会有所不同,因此了解不同的性质的公司的股票发行条件,对于我们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股票发行的程序也是挺复杂的。接下来就跟随一同来了解股票发行的条件有哪些。


  一、股票发行的条件有哪些


  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公司发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种,同股同权;


  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


  4、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6、发行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7、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发行股票,除了要符合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外,还要符合下列条件:


  1、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重不高于百分之二十,但是证券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2、近三年连续盈利。


  关于增资发行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了要满足前面所列的条件外,还要满足下列条件:


  1、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2、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12个月;


  3、从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4、证券委规定的其它条件。


  定向募集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了要符合新设立和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定向募集所得资金的使用同招股说明书所述内容相符,并资金使用效益好;


  2、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时间不少于12个月;


  3、从最后一次定向募集到本次公开发行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4、内部职工股权证按照规定发放,并且已交国家指定的证券机构集中托管;


  5、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公司股票的发行量的决定


  1、上市公司股票的发行量是由公司改为股份公司时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共估值多少钱,按每股一元来确定的。


  2、具体的股票发行量则由几个因素共同来决定


  一是公司原始股东愿意出售的数量,比如原股东长期看好本企业,那么发行的数量可能不会太多,因为发行太多可能会影响控股权;


  二是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额度,主要是根据企业的融资目的和规模来确定发行数量;


  三是看市场的实际情况,包括一级市场上保荐人、主承销商及承销团的建议以及二级市场上股市的实际走势,比如市场行情火爆,发行市盈率很高时,那么就会选择多发一些,多赚一些发行溢价,反之则少发一些或者干脆放弃发行。


  三、股票发行价格的确立


  1、市盈率定价;


  2、竞价确定法;


  3、净资产倍率法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有三种情况;


  股票的发行价格就是股票的票面价值;


  股票的发行价格以股票在流通市场上的价格为基准来确定;


  股票的发行价格在股票面值与市场流通价格之间,通常是对原有股东有偿配股时采用这种价格。国际市场上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参考公式是:股票发行价格=市盈率还原值*40%股息还原率*20% 每股净值*20% 预计当年股息与一年期存款利率还原值*20%。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股票发行的条件有哪些以及相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股票我们都知道,它的作用以及性质是什么,现在都有许多的人们专门就是购买股票,然后在一定的时间以后再进行出卖,购买股票以后相当于是拥有了对这个公司的股权。这是为您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股权出资纠纷的管辖法院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权转让自由,流动性强。如何确定股权纠纷的管辖法院在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中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那么关于股权出资纠纷的管辖是什么样的呢下面,的将向您介绍股权出资纠纷的管辖法院吧。




  一、股权出资纠纷的管辖法院


  登记地具有唯一性,一般以登记地为当然管辖地。


  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公司的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通常是公司章程载明的地点,是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具有公示效力、法律效力,是公司注册登记的必要事项之一。 主要办事机构一般是指公司董事会等重要机构、也指公司的主要营业地。


  二、《公司法》中关于住所的理解


  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公司的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通常是公司章程载明的地点,是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具有公示效力、法律效力,是公司注册登记的必要事项之一。公司住所变更必须履行法定的变更登记手续,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


  主要办事机构指的是什么


  1、在实践中,公司主要办事机构一般是指公司董事会等重要机构。因为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机构,对外代表公司的。


  2、在实践中,公司主要办事机构一般也指公司的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可能在登记地,也可能在营业地,而营业地可能有多个主要的营业地、次要的营业地。但是会出现如下问题:


  主要和次要营业地难以区分,主要营业地未必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这样往往会发生管辖异议。


  增加了原告的取证难度。原告起诉时必须去实地勘察营业地,并取得照片等初步证据。


  3、登记地具有唯一性,一般以登记地为当然管辖地。


  公司可以建立多处生产、营业场所,但是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应当是在为其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的辖区内。营业地也可以管辖,对方提出管辖异议的,经查该营业地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可以继续管辖,经查该营业地不是主要办事机构的,应当移送登记地管辖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管辖。


  三、股权出资纠纷的管辖的法律依据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法律赋予当事人协议约定管辖法院的权利,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有约定且约定有效的,应适用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应适用法律规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被告所在地,人们一般不会有歧义。而对于股权转让的合同履行地,应为股权转让的目标公司的公司注册地。因为,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特殊性在于转让行为需要向公司注册地的登记机关履行相应手续方可完成,因此,以公司注册地作为此类案件的管辖地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完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从上面的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合同终止后,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有约定且约定有效的,应适用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应适用法律规定。关于股权出资纠纷的管辖法院的相关内容,的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有更多问题,可向的专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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