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玉涛律师,北京公司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核心内容: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这种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市公司收购中收益有哪些下面,公司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上市公司收购中收益表现如下:
获得低成本的募集资金;
作为上市公司获得的税收和利息等方面的特殊优惠;
广告效应;
重组引入新的管理制度;
二级市场流通股增值收益。
知识延伸: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二条 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十四条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相关股份转让及过户登记手续按照本办法第四章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前条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并参照前条规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包括下列内容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如今是一个法制的社会,很多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都离不开法律。在新三板市场,股权质押现象渐呈扩散之势,但是决策应由股东大会作出,那么股东大会召开怎么规定的呢接下来,的将向您介绍关于新三板股权质押股东大会怎么召开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一、新三板股权质押股东大会怎么召开
会前1:会议筹备
1、确定召开股东大会;
2、会务组织;
3、会议提案、内容和确定会议议程;
4、准备会议资料。
会前2:会议通知
会前3:会前检视
1、修正会议议题;
2、印发会议资料;
3、签到和清点参会人数;
4、落实委托授权签字;
5、关注签字事项的准备。
会中:审议及决议
1、律师见证;
2、审议及表决;
3、会议记录及签字;
4、会议决议及签字。
会后:善后,开启新的循环
1、出具法律意见书;
2、补正资料;
3、发文;
4、准备及披露;
5、归档。
二、股权出质流程
1、 可以申请股权出质的企业类型
2、 填写表格等材料
3、 现场材料提交
4、 领取股权出质通知书
三、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股改有哪些要求
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改股需要达到以下要求: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且为实收资本;
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
对于外资持股的要求,外国股东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原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在原公司作为股东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暂不允许境内中国自然人以新设和收购方式与外商成立外商投资企业;
报商务部门审批;
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定。
相信看到这里大家已经对股东大会召开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了。股东大会的召开流程主要有以上五个步骤,关于新三板股权质押股东大会怎么召开,的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有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的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