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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债务重组的方式 国企改革重大举措落地

2020年11月20日  北京公司律师   http://www.bjgslvs.com/

  马玉涛律师,北京公司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上市公司债务重组的方式

  上市公司债务重组的方式有哪些债务重组的九种基本方式包括:债务转移;债务抵销;债务豁免;债务混同;削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和融资减债等。下面由在本文整理介绍相关内容。


  一、债务转移


  所谓债务转移是指负债企业将其对债权人的负债转给第三方承担的行为。负债企业的债务转移,对于债权人来讲,就是一种债权转让。


  上述第三方一般是负债企业的关联企业或者有意对负债企业进行重组其他企业。该第三方愿意出资购买债权,并由其承接对负债企业的债权。作为购买债权的对价,第三方可以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其他财产权利向债权人进行支付。


  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债务转移和债权转让的规定,负债企业转移债务时,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将其对负债企业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时,应通知负债企业。否则债务转移或债权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在进行债务转移时,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与主债务应一同转让,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另外,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移债务或者转让债权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按规定办理。比如,根据我国有关外债管理法规的规定,外债的转让必须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变更登记。


  又比如,根据外经贸部、财政部、人民银行2001年10月26日发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的规定,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银行不良资产过程中可以向外商转让其拥有的非上市公司的债权,但转让前必须由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二、债务抵销


  所谓债务抵销是指当事人就相互之间的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相互消灭的行为。如果双方的债务数额不相等,对尚未抵销的剩余债务,债务人仍有清偿的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而且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债务抵销有利于节省清偿债务的费用,对债权人来说,则有利于保障债权的及时实现。


  在债务重组实践中,债务抵销经常会结合债权转让这种重组方式配套运用。这种操作方法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可以找到明确的法律根据。


  《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三、债务豁免


  债务豁免又称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而免除债务人偿还义务的行为。在债务重组实践中,资金雄厚的关联企业或债务重组行动发起方通常会采取先购买债权人对负债企业的债权然后予以豁免的操作方法。


  举例说,郑百文重组方案的一项很重要的内容就是:由三联集团公司以3亿元的价格向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购买其对郑百文的部分债权约15亿元,并在购买后将该债权全部豁免。


  四、债务混同


  债务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归于一人的法律事实。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6条的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举例说,如果债权人与负债企业合并,则负债企业对该债权人的负债自然消灭。我国《公司法》和有关会计法规对公司合并的法律程序和会计处理进行了具体规定,在此不再详述。


  五、削债


  或称;债权打折;。所谓削债是指由债权人减让部分债权,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负债企业的负担。削债这种债务重组方式一般在企业资不抵债时较常采用。


  这种情况下企业一旦破产,债权人只能收回部分权,甚至完全收不回任何债权。因此,通过适当的债权减让,有利于避免债权人遭受更大的损失。这种重组方式在《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中规定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


  实践中,削债这种债务重组方式经常得到采用。在前述;粤海重组;案中,广东省政府就是经过与境外债权人两年多的艰苦谈判,为粤海公司平均削债42.78%,并形成一个;双赢;的债务重组方案,最终成功重组粤海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债务追偿过程中通常会对一批具有部分偿债能力、但不宜起诉的债务人,通过深入调查最大偿债能力、反复谈判和严格审批程序,采取削债的方式收回部分债权。


  六、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如果负债企业无法以货币资金支付有关债务,可以与债权人协商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实践中,处于债务困境的企业往往存在非运营资产,如果能将这部分资产剥离出来,并用于抵偿债务,则可以在实现财务结构调整的同时做出经营结构的调整。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也是《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规定的一种债务重组方式。用于偿债的非现金资产既可以是存货、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也可以是知识产权、债权、股权、资产使用权等财产权利。


  举例说,A公司对B公司负债500万,A公司持有C公司一定的股权。现A公司以公允价格400万向A公司收购其持有的C公司的股权,并以其对B公司享有的500万债权中的相应部分冲抵该应付款项。这种操作方式实质上是股权与债权的置换。必须注意的是,采取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时,如果涉及国有资产的转让,应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批准,并根据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对非现金资产进行评估。同时,应防止以偿债为名偷税漏税的行为。


  七、债务转为资本


  债务转为资本也称债务资本化,通常称为;债转股;。


  债务资本化是指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的行为。在目前情况下,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债转股仅限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为数不多的大型国有企业之间发生的债权转股权,即通常所谓的政策性债转股。


  国家经贸委、人民银行于1999年7月30日发布的《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行于1999年11月23日发布的《企业债转股方案审核规定》及国家经贸委于2000年11月6日发布的《关于债转股企业规范操作和强化管理的通知》等规章明确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行为的合法性。


  《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政策性债转股的目的、原则以及实施条件等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目前,一般企业的商业性债转股在现阶段无法可依,但实践中也有案例存在。


  值得注意的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的目的不是作为一个战略投资者,而是为了盘活不良债权,因此它只是企业的阶段性持股股东。其持有的股权,可按有关规定向境内外投资者转让,也可由债转股企业依法回购;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可以上市。


  八、融资减债


  融资减债是指通过增资扩股、发行股票或债券等融资方式筹集资金还债。首先,负债企业可以通过吸收新股东包括风险投资商和跨国投资银行加入、扩大股本的方式融资还债。加入WTO之后,中国已成为全球新一轮投资的热点,国内企业很容易通过吸收外资参股的方式,获得长期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其次负债企业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筹集大量资本金,从而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


  再次,负债企业可以通过发行境内债券或境外国际债券融资还债。目前境内债券的发行规模受到严格控制;而且所发行的债券,必须进入公开市场,不允许柜台交易的存在。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完善,发行债券将初步成为我国中小企业筹集中长期发展资金的重要方式。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增资扩股、发行股票、发行债券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九、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企业间的债务一般都是根据合同产生的,而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当一方因故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偿还债务的条款时,可与对方协商变更合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主要包括:减免原债务的部分利息、修改利率、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


  根据人民银行1997年发布的《关于借款合同有关法律问题的复函》,;以贷还贷;是指借款人向银行贷款以清偿先前所欠同一银行贷款的行为,新的借款合同只是对原借款合同中贷款期限等合同条款的变更。





国企改革重大举措落地

  国务院国资委副秘书长彭华岗在深入推进国企国资改革研讨会上表示,国企改革重大举措落地已迈出实质性步伐。目前,全国国有企业改制面已达80%,12家央企完成重组,今年是国企改革的落实年,十项改革试点将逐一落地。


  彭华岗表示,;与《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相配套的11个文件已经印发,其他相关配套文件也基本成熟。;这意味着以指导意见为引领、以若干文件为配套的;1+N;文件体系已基本形成。


  ;1+N;文件体系,指明了新形势下国有企业改革大的方向和原则,也明确了操作层面的具体政策依据。早在去年12月,彭华岗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就曾透露,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针对社会关注的国企改革热点、难点问题,研究并确定国有企业改革十项改革试点,这一工作将于2016年全面展开。


  十项改革试点为:一是落实董事会职权试点,二是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试点,三是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试点,四是企业薪酬分配差异化改革试点,五是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六是中央企业兼并重组试点,七是部分重要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八是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九是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工作试点,十是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试点。


  实际上,从去年开始,国有企业改革重大举措落已逐步落地,多项改革试点逐步推进。根据彭华岗的介绍,目前,国有企业功能界定分类稳妥起步,17家省级国资委和40户中央企业已经提出了方案;公司制股份制改革成效显著,全国国有企业改制面已达80%;法人治理结构不断完善,2015年中央企业建设规范董事会的企业增加11户,总数达到85户。


  在公司改制及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同时,企业结构调整与重组步伐不断加快。目前,中央企业从2014年底的112户调整为2015年底的106户。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国家核电和中电投集团、南光集团和珠海振戎、中远集团和中国海运、中国五矿和中冶集团、招商局集团和中国外运长航一共6组12户中央企业联合重组已完成。


  此外,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也已取得新进展,国务院国资委取消、下放审批事项22项,各省级国资委取消、下放审批事项222项。


  彭华岗坦言,尽管一系列重大举措开始实施,但应该看到,当前改革正在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有企业改革在探索推进过程中仍有不少困难、问题需要解决。;特别是在加强董事会建设、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推进职业经理人制度、改组组建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重大问题上,仍有待加快探索,寻求新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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