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玉涛律师,北京公司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选举是民主决策的一种,能够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有利于人民群众团结和谐。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民主权力。民主管理权力是有一定范围和限制的,权力大小有明确规定。接下来将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职工代表选举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群众当家作主,参加企业经营决策、管理、监督干部、行使民主权利的权力机构。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它接受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思想政治领导,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按照1986年9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职代会应行使的职权是:定期听取厂长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算、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审议通过厂长提出的经济制方案、工资调整计划、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以及重要的规章制度,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有关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评议、监督各级领导干部,并提出任免和奖惩的建议。
二、职工代表选举
1、宣传发动。公司党办、工会在选举前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教育,组织全所职工学习有关民主管理及职代会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把选举过程作为民主管理教育的过程,使职工充分认识选好职工代表的重要性,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来选好职工代表。
2、根据公司工会制定和下发关于职工代表选举办法及名额分配方案,由各子公司组织和个人自荐,酝酿讨论提出职工代表预备人选名单。产生的职工代表预备人选可高于下达本单位职工数1-3名额的比例进行控制。
3、按照进行选举。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选举可采用与差额选举的办法进行直选。
4、各工会小组在选举前,首先向职工宣讲的性质、意义和职责,职工代表的权利、义务和选举办法等,确定代表人数比例和条件。第二,向全体职工公布候选人情况。第三,职工采取,选举职工代表,多选无效,可以弃权。第四、获得选举单位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选票时,方可当选。
5、各单位将当选代表候选人的花名册,提交公司工会委员会,并将投票过程及选举结果封存后上报工会备存。公司工会委员会将汇总职工代表候选人名单:选出的职工代表是否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单位职工,选举过程是否严格按照民主程序,选举时是否有2/3以上的职工参加;是否有不正当的选举行为等。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取消其代表资格或重新选举。
三、职工代表大会特征
1、职工代表大会有法定的权威性。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权力是法律赋予的,具有一定强制力和约束力,从而保证了广大职工在企事业单位中的主人翁地位。
2、职工代表大会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事业单位全体职工选举产生的,来自各个方面的代表所组成的。这种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使它比其他民主管理形式有着更坚实的群众基础。
3、职工代表大会有一套完整严密的组织制度和组织体系。职代会把民主集中制作为根本组织原则,始终体现着大多数职工的意愿和要求。企事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以上就是为您带来的关于职工代表选举方法的相关法律知识。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事业单位全体职工选举产生的,来自各个方面的代表所组成的。这种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如果您还有其他想要了解的法律知识,欢迎咨询律师。;
董事会的什么时候召开这个一般是有所规定的,多久召开一次,但是在遇到一些特殊情形或是其他原因的情况下,需要召开临时董事会,这个也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的,对于不同性质的公司,临时董事会召开的条件还有所不同,接下来就跟随一同来了解有限公司临时董事会召开的条件。
一、有限公司临时董事会召开的条件
1、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2、1/3以上董事提议;
3、监事会提议。
二、临时董事会召开注意事项
1、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2、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3、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4、董事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三、董事会决议书的法律效力
1、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召集程序问题。公司此次股东会会议是由董事长通知各股东的,而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的召集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有权召集董事会会议,但并无召集股东会会议的直接权利。因此,董事长个人在没有经过董事会开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的情况下,无权擅自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不论股东是否按照通知参会和表决,都不应该影响其申请撤销股东会决议的权利。
2、会议通知时间问题如果该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股东之间也没有特别约定的话,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十五日通知全体股东。
3、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股东会决议的有关事项作出特别规定,如果股东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还有其他违反公司章程特别规定之处的,也可以作为撤销的理由。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有限公司临时董事会召开的条件以及相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有限公司是公司形式的一种,对于这样性质的公司,在召开董事会时是有一定的规定的,但是对于临时董事会的召开也是有一定的条件的。这是为您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