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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前如何改制 国有企业改制的时间有什么限制

2020年10月16日  北京公司律师   http://www.bjgslvs.com/

 马玉涛律师,北京公司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公司上市前如何改制

一、整体或部分改制

整体改制,是企业将原有全部资产经过审计评估和重组,并对非经营性资产不予剥离或少量剥离作为原投资者出资而改制设立的股份公司。整体改制应当办理原企业的注销登记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新设登记,企业应当向债权债务人发出通知和公告,并取得债权人同意。

部分改制,是将原企业以一定比例的资产和业务进行重组,作为原投资者出资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简单的说改制即是要么将原企业整体改制为股份公司,此时仍为新设股份公司;要么新设股份公司,把企业部分优质资产转入新设公司,不论整体改制还是部分改制,均需待该新设公司成立三年后方可发行上市。此路径时间成本较大,适用于没有适格的主体且有历史遗留问题的企业。

二、有限公司整体变更

许多公司上市前,都采取将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以获得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是在公司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实际控制人和资产等方面维持同一公司主体前提下,以有限公司审计后的账面净资产1:1折股,将有限公司整体以组织形式变更的方式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此种变更只是形式变化,而非实质变化,公司仍在同一会计主体下进行生产经营、财务运营,因此该种变更能够连续计算公司的经营业绩。但是并非所有有限公司均适合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对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有限公司也有如下要求:

1.有限公司需连续经营3年以上,且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持续经营3年以上,虽然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以连续计算业绩,但除创业板外均要求发行人为成熟稳健型企业,所有有限公司应当是连续经营3年以上的企业,且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有限公司规模足够。《首发办法》要求发行人上市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所以有限公司审计后的净资产应不少于3000万元。

3.有限公司有持续盈利能力。《首发办法》要求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不少于3000万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虽然《首发办法》对盈利能力做了明确规定,但已成功上市的案例中的公司盈利能力远大于该等财务指标。

4.有限公司运营规范。主要是指公司法定机构设置业已依法建立健全且相关机构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相应行政处罚;公司无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的情形等。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建议企业做上市前改制重组时把组织形式变更放在重组的最后阶段。

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对此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国有企业改制的时间有什么限制

一.国企改制

国有企业改制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将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辅业改制。

基本概念

国有企业改制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将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辅业改制,按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

国有企业改制是涉及产权制度的改革,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一起实施。改制方案可以先由国有企业提出,也可以由政府派出有关部门与企业一起研究制订。

国有企业改制是一项系统性强、牵涉面广的改革,除政府指定的牵头部门外,计划、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税务、工商管理、总工会、金融债权银行及债权管理部门、中小企业局等单位参加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的研究拟订和会审,并按照各自职能,支持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的实施。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依靠广大职工群众,加强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要向全体职工进行深入广泛的思想动员,讲清改制的目的、意义及政策,动员和组织广大职工群众积极投身改革。制订企业改制方案,要吸收职工代表参加,充分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改制方案须经职代会审议通过,不允许少数人暗箱操作,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和侵犯职工合法权益。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认真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界定产权,在核准资产评估结果的基础上,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扣除改制费用后,可采用拍卖、招标或协议方式出售。实行拍卖或招标方式的,要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能以拍卖或招标方式出售的,以协议方式出售。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部门要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妥善解决国有资产依法处置、职工妥善安置建立新型劳动关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等、金融债权保全、土地使用权的依法流转和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建立等一系列问题,确保改制企业的顺利运行。

二.改制方式

国有企业改制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在实际中,通常被采用的方式有如下几种。

1.出售给外商;

2.出售给民企;

3.管理层收购;

4.员工持股;

5.外部战略投资者与管理层联合收购;

6.出售给其他国有企业

三.利弊分析

首先,谈一下第一种方式的利弊。将国企出售给外商,如果外商是一个世界知名企业,就可以实现“与巨人同行”了,不但可以引入规范的公司治理机制和经营管理体系,还有可能吸引外商的后续资金投入、项目投放,使得地方政府能够将国企改制与招商引资有机结合起来。但是,如果外商不是一个知名大企业,要对外商的资质、信誉、实力的调查就比对国内企业的调查更困难。将国企出售给外商,还存在着一个对外商战略意图的判断问题,以及自己的战略选择问题,如果外商的战略意图是将并购后的国企仅仅作为一个加工基地,那么原来的品牌、技术也将逐渐消失,而且随着时间推移加工基地还可能外迁,那么地方政府是否可以接受地方政府是否能收购的,这种方式很值得重视和研究。

其次,让民企来并购重组国企,我认为应该成为以后国企改制的主流方式。这种方式的优点显而易见,

第一,可以引入民营机制;

第二,不像外商那样存在水土不服问题;

第三,一般不存在消灭原有的品牌和外迁问题;

第四,不存在是否允许外资控制的争论;

第五,是民企在处理冗员、债务、原管理层去留等问题上更灵活,等等。但是,这种方式也有许多不确定性。

1.筛选、识别成本比较高,因为中国民企的“健康资料”甚至“出生资料”并不像成熟市场经济国家那样齐全和便于查阅,连准确度都有很大问题,国企改制时“遇人不淑”的现象并不少见。

2.民企进入更容易受到国企内部人抵制,这有多种原因。

3.民企对于尽职调查并不认真,对于改制协议有关条款的态度比较灵活,比如说可以维持原管理层不变等,但进入后公司治理转型会不顺利,整合存在不确定性。当然,外部的民企也有可能勾结有关人员压低国资卖价,无论哪一种方式的改制都有可能出现这个问题,关键是要有公开性竞争性的程序。

再谈一谈MBO。在现实当中,许多MBO的确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与其他改制方式相比,更容易出现暗箱操作、导致国资贱卖;

二,是资金不足导致财务违规,留下隐患;

三,是会固化内部人控制,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都更加封闭,将“屏蔽”掉外部更适合的投资者和经理人,而且管理层各成员之间日后的责、权、利关系可能出现纠纷从而使企业出现动荡。

但是,对MBO也不能一概否定。与其他的改制形式相比,MBO也有一些优点。

第一,可以比较好地处理“内部人抵触”的问题;

第二,政府可以省略高昂的对外部购买者的识别和筛选成本,避免“遇人不淑”;

第三,管理层收购一般不至于产生企业外迁问题,也可以避免外部人进入时“改朝换代”给企业带来的震荡。因此,针对实际存在的问题,制订规范办法,引导MBO向健康的方向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那么,职工持股这种方式的优劣如何呢我之所以比较反对这种方式,不但这种方式具有MBO所有的毛病外,还因为,

第一,职工持股实际上是“大锅股”,也可以叫做“二锅饭”,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在实际当中,都没有确切证据表明这是一种良好的激励制度和约束制度,当然从短期看可能有些效果,但边际效果递减非常厉害;

第二,员工作为“雇员”与作为“老板”的身份重合和固化,对于公司治理转型和对于日常管理的规范化都没有好处;

第三,由于持股者人多势众,这种方式比MBO更容易践踏公司治理规则,如过度分红、严重的关联交易,侵占国有资产和损害债权人利益等,而且很不好纠处;

第四,鉴于中国没有多层次资本市场,这些股份未来的流动性将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当然,通过职工持股方式进行改制,可以有效消除“内部人抵触”,而且比较简便,特别是可以直接将对职工的补偿金转为股份,易于操作,但这样做的后遗症非常大啊。

SMBO又如何呢这种方式可以将“内部型改制”和“外部型改制”的优点结合起来。当然,这需要外部战略投资者与国企管理层有比较良好的互知、互信和互赏,同时又要防止他们互相勾结攫取国有资产。而且,目前已经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在技术环节上也不利于SMBO的推行,所以需要日后对有关政策做适当修订以增加弹性。对于SMBO,以及其他方式的改制,有必要从政策层面提供“优惠性购股计划”,即明确规定在国有产权进场竞争交易的前提下,管理层可以以适当的价格优惠获得一定数量比例的国有股。普通员工如果要购股,也可以享受同样优惠,尽管我个人并不主张员工持股。同时可以规定配套的股份回购计划,以换取管理层和职工对外部购买者的合作,以减少改制中的动荡和冲突,因为动荡和冲突对企业的伤害有时比国有资产贱卖更可怕。

最后,如何看待由另外的国有企业来参与一个国有企业改制呢从决策者回避风险的角度来讲,采取这种方式一是可以避免戴国有资产流失的帽子,即使这个国有企业以很低的价格出售了,但还是国有资产,所以没有政治风险;二是会觉得国有企业更可靠一些,能够省掉前面所说的高昂的筛选、识别成本。但是,即使找一个实力非常雄厚的大国有企业来接盘,这个大国有企业的机制仍然没有根本转换,这是最深层次的弊端。一些势力雄厚大型国有企业搞得好,往往是靠一些政策扶持和靠优秀的企业家,但这样的企业未来的不确定性更强,扶持政策的消失或者优秀企业家的离开以及政府政治对公司政治的直接冲击,都使企业未来的命运不可测。这样的企业以后还会面临深度改制问题,未来进行深度改制仍然是一道必须要过的“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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