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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 股份公司股权转让有限制吗

2020年8月12日  北京公司律师   http://www.bjgslvs.com/

  马玉涛律师,北京公司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

  核心内容: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之一为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各国法律中对此均有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者在取得公司的股份后,不能以退股的方式要求公司返还财产,也不能直接支配公司的财产,对股份的处分就成为股东保护其自身利益的有力手段。在本文中,的将为您介绍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条件,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我国《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可转让性为股份的本质属性。如果投资者不能依其意思处分所持有的股份,则他们必然因利益无法保障而放弃此类投资方式。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公司章程不得禁止就成为各国公司法的一项原则,这也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和优点之一。


  股份的自由转让虽然具有上述的积极功能,但同时可能影响公司的稳定,也可能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甚至带来股票投机。因此为了保护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中另外对股份的转让规定了一些限制。依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的转让限制主要有以下几点:


  1、转让场所的限制。


  《公司法》第139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该条中的证券交易场所包括全国性的证券集中交易系统、地方性的证券交易中心和从事证券柜台交易的机构等。


  2、发起人所持有股份的转让限制。


  由于发起人对公司具有重要的影响,为了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公众的利益,防止发起人利用设立公司进行投机活动,保证公司成立后一段时间内的稳定经营,各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的股份在一定时间内不得转让。《公司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须在公司设立登记三年后进行,并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






股份公司股权转让有限制吗

  股份公司股权转让有限制吗有,具体体现在股份转让场所的限制;记名股东与无记名股票的转让规则不同和发起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特殊限制,下面由在本文整理介绍相关内容。


  根据《公司法》第125条第1款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因此,在股份公司中,股权是以股份的形式存在。由于股份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其信用的基础是股东出资所形成的公司资本,股份公司中股份转让所引起的股东变动并不导致公司资产的减少,因此,法律对股份公司股份转让采取了有别于有限公司中股权转让截然不同的规则。


  尽管股份自由转让是法律的基本规则,但针对特定的情形,法律对股份公司中股份转让也设置了一些其他限制性规定,这些规定包括:


  1、股份转让场所的限制


  《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在实践中,由于非上市且未挂牌的股份公司仍具有一定的封闭性,股份转让只要遵循股票交付并记载于股东名册的,实践中仍认可其效力。对于上市公司以及新三板挂牌公司,则必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交易。非上市且未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也可以在依法设立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或者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


  2、记名股东与无记名股票的转让规则不同


  根据《公司法》第129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由此可见,法律强制发起人股票以及法人所持有的股票必须为记名股票。对于其他自然人持有的股票,则授权股份公司自行决定发行记名股票还是无记名股票。对于记名股票的转让,根据《公司法》第139条第1款的规定,;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为了计算股东大会参会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以及确定盈余分派给付对象,《公司法》第139条第2款特别规定,;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名册的登记是彰显股份公司股东身份并据此对抗公司的充分证据,倘股份发生转让但股东名册仍为变更的,股东不得以此对抗公司。如实务中,股份公司股东在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转让股份的,并不影响股份转让的效力,只是这种股份转让行为不得对抗股份公司。公司仍有权按照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股东名册记载的内容向股东分派股利。此时,受让股份的股东因无法对抗公司,其持有的股权将无法从公司除首领股利,实践中也称此种股份为除息股。


  对于无记名股票的转让,根据《公司法》第140条规定,;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发起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特殊限制


  根据《公司法》第141条第1款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对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限制,《公司法》第141条第2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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