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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实务问题分析 股权托管与投票信托的比较分析

2020年8月1日  北京公司律师   http://www.bjgslvs.com/

  马玉涛律师,北京公司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股权转让纠纷实务问题分析

1、股东之间转让股份是否需要经过其他股东同意

答:不需要。有限公司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份。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是否需要经过股东同意未经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法律效力如何

答: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作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同意的,视为同意转让。

未经同意转让股权且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公司其他股东也不认可的,股权转让合同对公司不产生效力,转让人应当向受让人承担违约。受让人明知股权交易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同意而仍与转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公司其他股东不认可的,转让人不承担违约。

3、工商登记对股权转让有何影响

答:工商登记只是股权变更的公示方式,不作为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要件。

4、股权转让后,公司不予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怎么办

答:受让人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确权诉讼,但是不得向转让人主张撤销合同。

5、股东以优先购买权收到侵害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无效的,以谁为被告

答:应以转让方为被告,受让方为第三人。




股权托管与投票信托的比较分析

股权托管与投票信托的比较分析

  与股权委托另外一种极其相似的制度是英美法中的'投票信托'制度。委托是大陆法系民商法创设的一种法律制度,英美法系财产法中创设的信托制度与委托有相似之处,但是在财产的所有权与受托人对外执行事务的名义上有着本质的区别。委托关系中,委托财产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即受托财产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委托人,而信托关系中,受托财产的'法律所有权'一般让渡给受托人,信托人只享有管理该信托财产的受益权;其次,在委托关系中,受托人对外执行委托事务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作出的,而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对外管理、处置受托财产是以受托人自身的名义作出的。在美国公司法中,依据信托法的理论规定了'投票信托 '制度。投票信托的一方是'委托人',另一方是'受托人',委托人原来是公司的股东。在建立投票信托时,委托人将股票的'法律所有权' 和投票权转让给受托人,自己只保留股票的股息权和其他财产分配权。从法律角度来看,受托人是股票的'法律所有人',委托人是股票的'收益所有人',在公司的股票过户登记本上,股票的所有权登记在受托人的名下。各州的公司法规定投票信托的有效期为10年,行将期满时可以延期。我国的《信托法》已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将在今年10月1日生效,对于股权托管是否可以改变为信托这种方式运作,其中关键在于股权信托须作信托登记,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股权,而《信托法》对于信托登记的性质、效力没有界定,还须相应的配套法规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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