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交破产申请需要哪些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无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都需要提交相应的书面材料。对于债务人而言,除了基本的身份信息外,还需要提供关于其财产状况、债权债务关系等方面的详细资料;而对债权人来说,则更侧重于证明债务人确实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此外,《企业破产法》还要求提交其他可能有助于法院判断是否受理该案件的补充材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或者重整。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申请破产时债权人会议何时召开?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企业申请破产的过程中,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时间有明确的规定。首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并应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召开。之后的债权人会议则可以根据需要由人民法院、管理人或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提议召开。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未参加会议的债权人也有约束力。但是,如果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此处提供的法条内容与问题直接相关性不高,正确的法条应为关于债权人会议召集时间的规定,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三条)
更正后的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三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在提交破产申请前,不论是作为债务人还是债权人,都应准备好所有必要的文件与信息,以满足法律规定的要求。这不仅有利于提高申请被接受的可能性,同时也是对企业自身权益的一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