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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重组基本定义是什么 债务重组时要注意什么问题

2021年5月20日  北京公司律师   http://www.bjgslvs.com/

 马玉涛律师,北京公司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企业改制重组基本定义是什么

在当今时代,大家对于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进行改制和重组并不陌生。企业进行改制重组是为了更好的适应现代化市场的经济需求,过去企业的一些老的经营手法可能都不太适合现代的市场竞争,所以需要对企业进行重组改制。那么企业改制重组基本定义是什么将在以下资料当中为大家做出详细的介绍。

一、企业改制重组基本定义是什么

目前,北京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联营企业有11万家,这些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下,将逐步进行改组改建工作。改革开放二十年,许多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年限已到,将有一些企业解除合约,改制为内资企业同时,国家改革开放力度的加大,境外企业、个人、其他经济组织通过购买股权,投入增量资产等方式参股或控股原内资企业,这类内、外资企业互转正呈逐步上升势头。由于这些企业千差万别,我们通常把对它们的改制重组方式分为:整体改制和部分改制。

二、《企业改制重组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二条企业改制登记属变更登记行为;事业单位转企登记的,属设立登记行为。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范围内企业组织形式转换类型与本规程所称企业改制登记类型相同的,以本规程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改制为公司制企业或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按照新设企业的登记管辖确定改制登记机关。

第二章 登记事项规定

第四条1994年7月1日之前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登记为公司,以及1994年7月1日之前成立的事业单位以设立形式改制登记为公司的,原名称可以继续使用,原名称后应缀“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样。

文化事业单位以设立形式转制登记为企业的,原名称可以继续使用,其中转制登记为公司和文化企业改制为公司的,应在原名称后缀“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样。

1998年4月6日《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登记为公司的,原名称中含“集团”字样,且改制后注册资本数额不低于改制前注册资金的,允许继续使用“集团”字样。

原国有独资公司名称中含有“集团”字样的,因重组合并或分立新设国有独资公司,新设公司名称中可使用“集团”字样。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全部净资产出资: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批准,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或设立公司制企业的;

国有公司与全民所有制企业重组的;

经主管部门批准,文化、科研等事业单位转企改制重组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公司制企业的;

国有公司以净盘盈资产转增国有资本的。

第六条在办理改制登记时,涉及其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企业应该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第三章 企业改制登记 第七条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指定书;

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指定书;

产权界定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

批准改制文件;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职工大会决议;

公司股东会决议;

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涉及金融债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派出机构认可的债权金融机构出具金融债权保全证明;

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文件;

营业执照;

登记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指定书;

产权界定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

批准改制的文件;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职工大会决议;

股东和职工大会决议;

股东主体资格证明;

企业章程;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涉及金融债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派出机构认可的债权金融机构出具金融债权保全证明;

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文件;

营业执照;

登记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指定书;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职工大会决议;

主办单位同意改制的决议或批复;

加盖公章的主办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企业章程;

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文件;

营业执照;

登记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指定书;

隶属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同意分支机构改制的决议或决定;

加盖隶属企业公章的章程复印件;

加盖隶属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隶属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

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文件;

营业执照;

登记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有制企业的营业单位可以申请改制为国有一人公司,应提交以下文件: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指定书;

国有企业出资人的决定;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公司股东决定;

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涉及金融债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派出机构认可的债权金融机构出具金融债权保全证明;

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文件;

营业执照;

登记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四章 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登记

第十三条 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指定书;

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业的,应提交以下文件: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指定书;

原举办单位同意转企改制的批复;

原事业单位职工大会决议;

组织章程;

举办单位的合法资格证明;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文件;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涉及金融债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派出机构认可的债权金融机构出具金融债权保全证明;

登记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指定书;

原举办单位同意转企改制的批复;

原事业单位职工大会决议;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原事业单位资产评估结果的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公司股东会决议;;

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公司章程;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明;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全体股东签署的原事业单位净资产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承诺书;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涉及金融债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派出机构认可的债权金融机构出具金融债权保全证明;

登记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五章 企业重组

第十六条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指定书;

变更前隶属单位与变更后隶属单位签署的关于营业单位变更隶属关系的协议;

变更后隶属单位出具的加盖有效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后隶属单位为国家工商总局和外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还应提交营业单位核转函。

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文件;

营业执照;

登记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国有公司重组或国有公司之间重组,被重组方或重组各方的分公司变更为重组后公司的分公司的,可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指定书;

批准重组文件;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职工大会决议;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主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营业执照;

被重组方有下属企业或分支机构的,应先行办理隶属关系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第六章 文件规范要求

第十九条改制前企业的基本情况;

参与改制其他投资方的基本情况;

资产处置;

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股权结构;

职工安置。 第二十条批准改制重组方案;

对企业净资产评估价值和改制后企业股权结构的确认;

企业净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改制方案的审议结果;

职工安置方案的审议结果。

第二十二条公证申请人名称、注册号、住所、法定代表人事项;

公证事项;

对大会召开和表决过程的程序合法性予以公证;

对大会决议签字的真实性予以公证。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企业,职工大会的召开和决议内容可采取公告形式,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后申请改制登记。

集体共同共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持有股权转让时,其资产所有人大会决议的公证材料参照办理。

第二十三条改制企业、事业单位名称;

初始资产数额;

原股东名称及出资额。

第二十四条的评估结果核准或备案材料。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批准,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一人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国有公司合并重组的,提交变更企业的验资报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产权登记证明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出资人出具的金融债务数额证明及担保函后,可不提交国有资产评估及评估结果的核准或备案材料。

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文件,可不提交评估报告。

第二十五条涉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可依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出资人出具的金融债务数额证明及担保函予以确认。

第七章 集体共同共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持有股权的处置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转让共管委员会持有股权的,应当经共管委员会资产所

有人大会批准,并在批准之日起1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二十八条共管委员会股权转让所得及其产生的利息等其他收入,仍归原企业劳动群众集体共同共有。

第二十九条 共管委员会的资产所有人大会通过股权处置方案的决议;

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共管委员会所持股权转让的公告;

共管委员会的资产所有人大会的召开和表决过程应进行公证,提交公证材料;

新股东会出具的保障原共管委员会的资产所有人合法利益的承诺书。

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企业时,涉及集体共有资产、集体共有股转让的,可参照办理。

第八章 改制重组中止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来函冻结股权,或来函协助执行需要中

止的;

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来函要求中止的;

利害关系人认为改制重组损害其利益,并书面向登记机关请求中止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法律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程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一人公司。

本规程所称“国有公司”是指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一人公司、国有控股公司。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在以上的资料当中,详细的为大家介绍了企业改制重组基本定义,在企业改制当中通常分为整体改制和部分改制。整体改制,从字面意义上我们可以了解,就是对企业的整个经营方式和人员等都进行了重塑。部分改制可能就是对企业当中的一部分进行了改正或者重组,而且企业在改制过程当中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依次进行重组改制,企业改制过程中不得有任何违法行为的,否则会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惩罚。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债务重组时要注意什么问题

债务重组时要注意什么问题

债务重组不同于破产清偿

债务重组的定义为:当债务人遭遇财务困境时,债权人能够在与债务人原来签订合同的基础上,修改部分债务条件,从而达到减轻债务人财务负担的效果。因此,客观上来,进行债务重组,是企业在遇到财务困境、经营不善时度过难关的有效手段,对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有着积极意义。然而,企业的债务重组的过程中,必须意识到债务重组与破产清算之间的区别,避免出现法律问题,更好地维护企业的利益。首先,破产企业的债务重组前提是法院已经宣告该企业破产,并且已经终止经营,企业正常关闭,不再存续。反观债务重组,却是具有积极意义的,是为了帮助企业继续生存下去,破产清偿是企业难以维系所要履行的最后一道程序。破产企业的偿债顺序首先是支付破产费用,其次是偿还职工工资、国家税金、劳动保险费用,最后才是债权人能够得到清偿的部分,因此,债权人很有可能只能得到部分清偿,甚至是得不到任何清偿。中国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必须是企业仍然能够持续经营,并且需要在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保障债权人能够拥有在一定期限内收回大部分债权的权利。

债务重组不同于企业改制

随着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债务重组的内涵与外延都有了一定的发展,不仅仅是遭遇财务困难的企业,正常经营的企业也有可能进行债务重组。比如,企业可以凭借债务重组这一经济活动,获得额外的税收收益、技术资源等等。此外,如果债务人有转产计划,那么一批固定资产将会被报废或者闲置,此时债权人正好需要这一批固定资产,那么双方便可以签订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采取固定资产清偿。由此延伸开来,债务重组不同于企业改制。债务重组的适用条件之一是企业要有持续经营的能力。如果企业一旦改制经营,虽然在此基本上可以将债务转为资本,从表面上来看企业仍然生存,但是由于企业已经完成改制,老企业已经在企业的申请下由工商部门进行注销,新企业在办理了从业登记之后,也建立起了新的会计账目,此种情况下的“持续经营”与新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中所规定的持续经营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另外,企业在改制时的债务转资本必须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而评估的对象则是企业净资产,由此可见,债权人也不会发生重组损失,也就是债权人并没有让步。新会计准则中规定,债务重组对净资产的评估,可以采用评估价或者协商价,有发生重组损失的可能性。如果某项资产暂时不存在较为公允的市场价格,那么还可以通过折现率贴现计算、计算未来现金流量等方式进行确定。

债务重组不同于产品抵债

随着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与实施,中国的会计实务也发生了新的变化,针对财务重组这一业务,凡是事能够改变债务条件的事项,都有可能成为未来的债务重组方案。从现有的债务重组案例来看,债务重组有着两个明显的特征,一是显著修改了原定的债务条件,二是企业实实在在发生了难以解决的财务困难,债权人愿意做出让步。对已债务人拆东墙补西墙,或者在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将可转换债券转化为资本的情况,都不满足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债务重组的定义,因此企业在进行债务重组之前,需要深入、准确地把握债务重组的内涵。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债务重组同产品抵债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关联企业之间存在大量的产品转移情况,但是只要债务条件并未修改,那么也只能看作是一方将自己生产的产品卖给另一方,并不属于债务重组的范畴。然而,如果涉及到了债务条件的修改,尤其是其中一方还正好处在财务困境之中,并且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对债务条件的修改都达成了一致,那么这种情况就应该属于债务重组。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是否存在对债务条件的实质性修改,是我们判断一项业务是否属于债务重组的显著依据,因此,产品抵债不能归纳到这一范畴。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债务重组不同于破产清偿,进行债务重组,是企业在遇到财务困境、经营不善时度过难关的有效手段,对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有着积极意义,债务重组不同于产品抵债。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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