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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事项 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2021年5月18日  北京公司律师   http://www.bjgslvs.com/

  马玉涛律师,北京公司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公司股权转让事项

  全部转让的,转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部分转让的,转让人不再就已转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受让人就已受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


  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可见,在有限公司,受让人即使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且合同已经生效,在公司为其履行股东名册登记变更程序之前,尚不能认定其已取得了股东资格,只有在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之后,新老股东的交替方才在法律上真正完成,并具有了社会公示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情况有所不同。其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受让人即取得公司股权,合同当事人为记名股东的,应通知公司办理股东名册登记变更。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登记变更手续具有宣示性或对抗性,是受让人保护自身权利,对抗公司或第三人最有效的手段,实践中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视,千万不能因为一时的手续繁琐而不为从而留下隐患。在进行股权转让时,还应当注意法律对转让主体、内容、程序上的一些规制。如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除了法律规定之外,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或股份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时,不得违反这些规定。


  程序上,新《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之,股权转让是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在进行股权转让之前,建议咨询公司法专业人士,并谨慎行事。股权转让模式的好处这种方式的好处在于:


  1、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机构持股比例达到发行在外股份的30%时,应发出收购要约,由于证监会对此种收购方式持鼓励态度并豁免其强制收购要约义务,从而可以在不承当全面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轻易持有上市公司30%以上股权,大大降低了收购成本。


  2、目前我国的同股不同价,国家股、法人股股价低于流通市价,使得并购成本较低;通过协议收购非流通得公众股不仅可以达到并购目的,还可以得到由此带来的;价格租金;。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许多公司企业也在不断的增加,而公司的类型有很多种,其中就包括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每个不同类型的公司企业也是有区别的。在实践中,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的区别接下来由详细为您介绍!




  一、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的区别


  1、管理人的权利义务。有限公司中,除公司章程特别规定外,主要由其在公司的股份决定。简单点说,就是谁出钱多谁说了算。有限合伙企业中,管理人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参与管理和执行。


  2、投资人的权利义务。有限公司中,除公司章程特别规定外,同样由其在公司的股份决定。谁出钱多,谁分钱多。有限合伙企业中,主要由合伙协议规定,具有较强的灵活性。


  3、法律。有限公司由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而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法律,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


  4、税收。有限公司的投资所得和股东分红均要征税。有限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简单来说在税收上面,有限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个税,增值税的各种税,而有限合伙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可。


  5、利润分配。合伙企业原则上利润分配方式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分配,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合伙人平均分配。有限公司原则上利润分配方式按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是约定不以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


  二、合伙人的有哪些


  合伙人的,即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所负的清偿。


  《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负责,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这一规定表明合伙人的是补充性无限连带。


  1、合伙人的性质是补充性


  合伙人承担合伙债务的顺序,决定了合伙人首先是以合伙的共有财产向债权人承担共同债务,然后再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如果合伙的共有财产足以清偿合伙债务,则不发生合伙人的连带。


  2、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


  即合伙人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合伙债务的清偿,这主要是由法律一般对合伙人的出资标的的种类以及出资数额的大小没有限制所决定的。


  3、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


  合伙人的连带是法定,其规则为:


  每个合伙人均对全部合伙债务负清偿,合伙债权人一旦要求全部、部分或个别的合伙人清偿,被要求者即有义务予以清偿;


  其清偿行为,对其他合伙人也有清偿的效力;


  若其清偿的债务超过应担份额,则其就超出部分对其他应担合伙人享有追偿权。


  三、合伙企业入伙的流程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关于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的区别的内容,由此可知,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的区别在于管理人的权利义务、投资人的权利义务、法律、税收和利润分配都是不同的的。如其它疑问,欢迎向发布法律咨询。






来源: 北京公司律师  Tags: 公司股权转让事项,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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